按期交货却未按时收到货款,提起诉讼以为能轻松拿回货款,哪知对方以《廉政协议书》提起了反诉。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应生鲜制品,并支付了保证金5万元。双方同时签订了一份《廉政协议书》,协议约定,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应当以符合国家安全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方式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某生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不得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行贿,不得向公司人员给予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佣金、回扣、有价证券......”协议同时约定,如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违反协议,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同时,由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按照双方平均月度交易额的20倍且不低于20万计算。
2019年1月,双方再次签订合同,合同对供应货物的名称、单价、结算方式、合同期间、品质要求等方面均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同时在合同第七条中约定,廉洁条款依据双方签订的《廉洁协议书》的内容执行,《廉洁协议书》作为该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9年9月25日至10月29日,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将生鲜货品按约送至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开具了送货清单,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核对签收,46万余元的货款金额也经双方财务人员微信确认。原以为开具发票后便能如期拿到货款,某生鲜物流公司货款没有等到,反而在2019年12月5日等来了一份解除合同的《通知函》。为了拿回货款与保证金,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立案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称,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不顾双方签署的《廉政协议书》内容,于2019年10月28日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勤部负责人员行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行贿行为若未经查出,将导致公司内部人员滋生腐败观念,并或导致在之后的供应中出现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的现象,对员工健康等埋下隐患。因此,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赔偿违约金80万元,且依据廉政协议内容,该80万元违约金可抵付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廉政协议书》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的,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要求合同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恪守诺言、诚信不欺,有助于防止商业贿赂,营造法治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货款46万余元;同时返还保证金5万元;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支付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
判决后,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市场经济需要诚实信用,而市场经济追求的利益最大化往往带来诚信缺失,法治成为了诚实信用的重要保障。某生鲜物流配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宁乡法院坚决予以遏制和打击,以保护诚实信用的法治环境,维护诚信守约者的合法权益,倡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为建立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增强企业的安全感创造更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