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我认识到自己的无知和错误了,希望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在最后的陈述中懊悔地低下头。7月7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一审宣判了本市首例袭警案,被告人文某犯袭警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21年3月1日晚,益阳人文某为了到宁乡的妹妹家取红薯粉,晚上9点开车从益阳市桃江县出发,途经S71高速,当晚10点20分左右到达宁乡市横市镇高速收费站出口。
在出口处,文某遇到湖南高警局长沙支队横市大队的民警黄某等人在华常高速202KM横市收费站出口进行交通违法整治。检查中,民警查获被告人文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民警要求被告人文某配合交出车钥匙查扣其机动车,但文某不为所动,拒不配合。在民警口头警告了文某三次后,文某仍然没有搭理,反而欲上车准备驾驶离开。见状,民警将文某拖下车后,再次警告被告人文某配合其工作,此时文某不仅不配合还气焰嚣张谩骂起民警。
多次警告无效后,民警向文某喷射了辣椒水,此时文某仍然不停咒骂、威胁民警。在民警强行控制文某的过程中,文某拼命挣扎,用一只拳头殴打,用脚踹民警。在民警将其压蹲下后,文某猛然用力起身,将民警黄某压到在地,并导致一民警左脚脚踝扭伤。
当晚,湖南高警局长沙支队横市大队民警将被告人文某扭送至宁乡市公安局横市派出所。
后经长沙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郭某右肘皮肤软组织挫伤,左小腿软组织挫伤,不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黄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1年3月10日,被告人文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被告人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