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两个人走到一起结为夫妇,共同生活是一件不容易的事。然而在这个“速食时代”,闪婚闪离屡见不鲜,而在结婚时一般有赠送彩礼的习俗。那么问题来了,短暂的婚姻关系后彩礼是否需要归还呢?近日,宁乡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离婚纠纷案。
2018年3月,崔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彭某,两人经过短暂了解,两个月后便登记结婚,结婚时崔某向彭某支付了10万元彩礼。
婚后的生活远没有崔某想象中的幸福。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性格差异很大,彭某在结婚后选择一直居住在娘家,拒绝与崔某一起生活。崔某数次前往彭某娘家,想要接彭某回家共同生活,但多次都吃到了“闭门羹”,双方还因此经常发生吵打,彭某甚至把崔某的电话都拉进了黑名单,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日子屈指可数。最终,被伤了心的崔某来到宁乡市人民法院请求与彭某离婚,并要求彭某返还彩礼1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了解后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双方婚后交集甚少,一直分开居住,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崔某要求与彭某离婚的诉讼要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院认为,所谓共同生活,应当是夫妻双方婚后基于共同住所,相互扶持、相互慰藉、共担生活压力、共担家庭义务的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本案中,彭某婚后便长住娘家,基于这种状况,应当认定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确未曾共同生活,故崔某有权要求彭某返还彩礼。关于彩礼的返还数额,综合考虑结婚时长、崔某的家庭情况及其身体健康情况,法院酌情支持6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崔某与彭某离婚,同时彭某返还崔某彩礼6万元。
彭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