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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分居”闹离婚 彩礼是否要返还?
  发布时间:2021-11-05 09:22:17 打印 字号: | |
  研究室 (王闻达)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两个人走到一起共同生活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然而在这个“速食时代”,闪婚闪离屡见不鲜,离婚率节节攀升,而在结婚时一般有男方赠送女方彩礼的习俗,离婚后彩礼是否需要归还呢?近日,宁乡法院审理宣判一起离婚纠纷案。

20183月,崔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彭某,两人经过短暂了解,两个月后便登记了结婚,结婚时崔某向彭某支付了10万元彩礼。

但两人结婚后的生活却没有崔某想象中的幸福,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性格差异很大,彭某在结婚后选择一直居住在娘家,拒绝与崔某一起生活。崔某数次前往彭某娘家,想要接彭某回家共同生活,但多次都吃到了“闭门羹”,双方还因此经常发生吵打,甚至崔某的电话都被彭某拉进了黑名单。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次数屈指可数,伤心的崔某只得诉至法院,请求与彭某离婚并要求彭某返还彩礼1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了解后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双方婚后交集甚少,一直分开居住,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要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院认为,所谓共同生活,应当是夫妻双方婚后基于共同住所,相互扶持、相互慰藉、共担生活压力、共担家庭义务的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本案中,被告婚后即长住娘家,基于这种状况,应当认定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确未曾共同生活,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关于彩礼的返还数额,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长、原告的家庭情况及原告的身体健康情况,法院酌情支持6万元。

综上,宁乡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崔某与被告彭某离婚;二、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崔某彩礼6万元。

被告彭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闻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