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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 拒执获刑
  发布时间:2021-11-05 11:42:50 打印 字号: | |
  刑庭 (杨朝磊) 

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群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

2017年12月15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某群偿还谢某甲人民币8万元。判决生效后,谢某甲向宁乡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向张某群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谢某甲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了对被告人张某群的执行。2018年11月9日,谢某甲再次向宁乡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逃避债务履行,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群与丈夫谢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婚内购买的房产以及私家车均归男方所有;夫妻双方在宁乡市某银行的贷款3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共同债务都由女方偿还。协议离婚后,被告人张某群仍与谢某共同居住在一起。

2019年3月1日,谢某将夫妻婚内共有房屋以506 400元的价格进行转让。房屋转让后,谢某将房屋售价的一半分给了张某群。张某群在拿到房屋款后仍未履行对谢某甲的债务。

直至案发,被告人张某群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

2021年1月15日宁乡市公安局立案受理了张某群拒不执行裁定一案。被告人张某群于2021年6月8日向谢某甲偿还了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021年6月24日经电话联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宁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群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由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被告人张某群在本案中的具体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