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了20万元定金购买门面,哪知购买合同没有如约签成,气愤的许某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定金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5日,湖南某工程集团某住宅项目部(甲方)与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门面团购合同》,约定对甲方因工程款相抵而收受某住宅小区的30余空门面,由乙方通过邀约朋友等方式,对上述门面进行团购。同时,双方就团购政策的价格、定金等达成了一致意见,意见中第三条载明:“甲方在开发商房屋竣工验收后与乙方及团购业主协调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一切有关手续,甲方保证所售门面与本项目其它房产门面同时办理业主的不动产权证等手续。”合同尾部加盖了双方公章,并由相关授权代表签名。
上述合同签订后,许某分两次向湖南某工程集团总公司某住宅项目部的财务工作人员曾某支付定金共计20万元,该项目部于同日分别向许某出具了收据两张,收据上分别写明:“今收到许某交来9栋9、10空门面定金”,曾某在两张收据经手人处签字,并加盖了该项目经理部公章。
该住宅小区9栋于2018年8月16日竣工验收备案后,许某多次催促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交房手续,但湖南某工程集团总公司某住宅项目部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履行。
判决结果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南某工程集团某住宅项目部与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门面团购合同》后,许某基于该合同想在该项目部处购买两空门面并向其支付20万元门面定金,该定金性质为立约定金。该项目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直未与许某签订购房合同,也没有撮合开发商与许某签订购房合同,属于违约,因此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湖南某工程集团某住宅项目部是湖南某集团下设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应由该集团承担。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许某定金40万元。
法官提醒
定金罚则是定金的一个主要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定金罚则就会发生效力。因此我们在日常大宗交易时,定金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金钱担保方式,在促进双方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上具有积极的意义。定金因其不同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它对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履行保障,也就是说,定金惩罚性的法律效果,既可能发生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也可能发生在收受定金的一方。因此,双方在签订定金合同时,一定要审慎注意,对付款条件、时间、地点等合同中关键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防止履行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否则有可能面临严苛的定金罚则,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