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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信用修复执行决定书,让失信者信用“再生”
作者:邹晴 李文奇  发布时间:2022-03-31 15:10:15 打印 字号: | |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个人信用就留下了‘污点’,而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恢复个人诚信”,宁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龚洪胜介绍。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发出了首份《信用修复执行决定书》。

2014年,刘某在一起借贷纠纷中替朋友贺某担保,后因贺某无力偿还被诉至法院后,两人都成为了该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贺某、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贺某、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11月,申请人蔡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蔡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向申请人蔡某偿还案款50万元,宁乡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将被执行人刘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2022年2月底,刘某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偶然发现自己仍因为个人信用问题不能顺利办理,便向承办法官打来求助电话。

“得知刘某的情况后,我第一时间查询了办案系统,明确法院已解除刘某的限制高消费令,屏蔽了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同时也撤销相关执行案件公开信息,”承办法官介绍。

为了帮助刘某化解难题,承办法官也耐心向其解释,影响个人征信导致无法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原因存在类似信用卡逾期、其他民事(执行)案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在得到刘某的否定回答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可能是个别银行未及时更新相关征信信息导致的。被执行人刘某在执行案件中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同申请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支付案款50万元,属于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刘某可以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于是,承办法官向刘某介绍了信用修复的解决方式。

3月2日,刘某向宁乡市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信用修复,申请暂停对其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并提供了执行和解协议、转账凭证、收条等材料予以佐证。经审查,刘某符合申请条件,宁乡法院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信用修复执行决定书,帮助其恢复信用,获得信用激励。

“信用修复机制是一种人性化的司法服务,它以正面引导的柔性方式鼓励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允许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不但有助于善意文明地化解执行难题,提升履行能力,回应了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还能有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龚洪胜说道。


 

 
责任编辑: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