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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调解化两处纠纷
  发布时间:2023-05-31 10:00:15 打印 字号: | |
  综合审判庭 (陈岁红) 

“廖师傅,您的砸墙费用和赔偿款孙某刚刚都已经转给您了,您查收一下。”在宁乡法院220调解室,由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彭旻璐组织调解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成功调解,当事人当场支付了所有案款。

因门面装修需要,2022年2月21日,孙某雇请了熟知的廖某为其装修敲墙。2月26日,廖某站在高约3.4米的脚手架平台敲墙时,不慎从平台上摔至地面,脱落的墙体和倾倒的脚手架压在廖某身上导致受伤。

孙某及其家属立即将廖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廖某共计住院37天,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经鉴定,廖某构成两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廖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廖某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庭审中,孙某、廖某对双方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各执己见。“我是他请来做事的,因为做事受的伤,孙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廖某激动的陈述。

孙某则认为,双方约定按照工作成果计算报酬,完成工作的工具由廖某提供,其对廖某完成该工作的时间、人员、过程均不进行具体指挥。

“我把项目承包给他,施工中,他没有对脚手架固定,导致摔倒后压伤,廖某自身应当承担不少于80%的责任。”孙某觉得自己也很委屈,他对廖某的鉴定结论也存异议,申请对廖某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重新鉴定,案件推进陷入焦灼。

庭审后,承办法官彭旻璐结合证据材料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了解到孙某、廖某并非第一次合作,双方认识多年,廖某几年前曾在孙某家做过装修。事故发生后,孙某也积极将廖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已垫付医疗费四万余元,且在事后一直在关心廖某身体的恢复情况,多次安抚廖某安心养伤。

通过这些细节,彭旻璐敏锐的觉察到,孙某是个重情义的人,同时在庭审中也并非持推诿的态度,只是对责任承担比例存在异议。

据此,彭旻璐决定以此为突破口,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第一次调解,因双方对标的额争议较大,廖某的预期较高,不愿作出过多让步,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通过彭旻璐与孙某细致分析鉴定结论作出的依据,释明重新鉴定所需花费的时间、金钱成本,孙某最终撤回了重新鉴定申请。

“本案的症结在于双方对事故责任划分的认知存在差异。”为了持续推进调解工作的开展,妥善解决纠纷,彭旻璐决定采用逐一击破的方式,背对背对双方进行调解。

在与廖某的沟通中,彭旻璐从此次劳务中廖某与孙某是否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本身还是交付劳动成果、报酬支付方式是定期给付还是一次性支付等多方面进行了分析说明,告知廖某其与孙某是承揽合同关系。

“如果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纠纷,判决结果可能会与您预期的结果相差较大。”面对廖某对判决的高期待,彭旻璐通过列举典型案例等方式,希望廖某能将期待放在合理的区间。同时,她还从判决结案与调解结案的程序推进、时间差异、执行效果上进行比较分析,让廖某权衡利弊。

最终廖某终于松口,愿意与孙某进行调解。但他提出,孙某还拖欠了工钱尚未结算,多次催要依然无果。

“达成了协议不履行,到时候变成了一纸空文,跟工钱一样难以变现到手。”廖某有了新的顾虑和担忧,他提出要将务工费一并纳入本案进行解决。

虽然双方工钱的结算是新的法律关系,但彭旻璐考虑到廖某作为弱势群体的难处,为了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决定在本案中一并解决。

在廖某沟通处取得进展后,彭旻璐又调转突破口,立刻联系孙某。

“孙大哥,我知道您对廖某的救治一直非常积极,并且也垫付了大笔医疗费用,但廖某的情况也确实值得同情。”彭旻璐对孙某作为退伍军人的真性情及在救治廖某过程中付出的努力及垫付费用等行为予以高度肯定。同时从情理上分析,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残,对廖某的身体及以后务工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希望孙某能够体谅农民工的难处与不易。

“赔偿款不仅是解决廖某治病的燃眉之急,同时也是一种心理上的慰藉。至于工钱,是廖某的劳动所得,根据完成的工作量据实计算,不应一直久拖不决。”彭旻璐说道。

经过苦口婆心的劝说,孙某同意将工钱等问题在此案件中一并解决。

最终,在彭旻璐主持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孙某赔偿廖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另支付工资4000元,扣除已垫付的费用4万余元,剩余费用88000元孙某当场支付至廖某账户。

至此,案件终于圆满解决,廖某与孙某握手言和,依然是朋友,而彭旻璐为操心原、被告事宜而紧皱的眉头也终于得以舒展。


 
责任编辑:宁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