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乡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促成当事人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和成本,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是涉案商标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包括塑料管、非金属排水管等,涉案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5月,某实业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在巡查市场时发现黄某经营的长沙某贸易公司销售假冒某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遂向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某实业有限公司认为,黄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并造成商誉及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0万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梳理争议焦点,优先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经过多次释法明理,黄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表示愿意赔偿某实业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某实业有限公司也同意协商让步。最终双方通过云上法庭签订了调解协议,黄某也当庭履行了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赔付义务3万余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