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家人却谎称其生病需要请长假。用人单位发现后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该行为是否合法?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法院依法判决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2005年12月,张某入职某公司。2013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三条载明,因卖淫嫖娼等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教养、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强制戒毒。
2019年11月17日,张某母亲以张某工伤复发为由向公司申请长病休养,实际上张某是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公司发现后于2021年12月17日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2022年6月15日,公司正式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张某不服该通知,向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2年11月25日,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该通知,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张某因吸毒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对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有规定,张某因吸毒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于2022年6月15日正式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该通知既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解除,无需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宁乡法院依法判决公司与张某自2022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
案件判决后,张某不服判决结果,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职业道德是社会共同认可的、无需特别约定的职业操守与底线。无规矩不成方圆,劳动者在享有劳动保障相关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同时,禁毒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一旦落入毒品魔爪,就将难以逃脱,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吸毒行为无论从公民的守法角度,还是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角度,都属于禁止性行为。本案中,张某因吸毒被强制戒毒既违背了普通公民的守法义务,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社会管理秩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了吸毒情况下可解除合同,该约定合法有效,用人单位经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