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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贩毒 、以贩养吸...“制毒师”“中间商”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6-26 10:40:32 打印 字号: | |

毒品会使人产生严重的依赖性养成吸毒恶习后往往会耗费大量钱财一些吸毒者为赚“快钱”追求毒品的“高利润”竟铤而走险干起了制毒、贩毒的勾当

“瘾君子”在家自制冰毒

龙某某曾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为了赚快钱来植发、治病以及负担生活开支,送了一段时间外卖的龙某某又干起了“老本行”。

2022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间,龙某某通过网购等多种渠道购买了制造毒品的化学物品和工具,先后在其长沙市租房内,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约24克。

龙某某将一部分甲基苯丙胺供自己吸食,另一部分则在网络上寻找到买家,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将自制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邱某某约4.4克、杜某约4.1克、张某某0.3克,通过现场交易的方式贩卖给易某约1克。

毒品“中间商”以贩养吸

2023年7月12日,吸毒人员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800元给被告人娄某要求其帮忙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娄某联系到被告人易某并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易某,要求帮忙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易某联系到龙某某,从龙某某处购得约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易某购得毒品后驾车回到宁乡,将毒品交给娄某,娄某从中分给被告人易某少量毒品,被告人娄某拿到毒品后,和余某某一起吸食毒品。    

2023年7月13日,龙某某被抓获到案。次日,公安机关在龙某某的出租屋内查获12.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及苯甲酸钠、三角烧瓶、玻璃漏斗、搅拌棒、无水碳酸钠等制毒工具、原料。

2023年7月14日,易某、娄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龙某某非法获利15100元、娄某非法获利600元。

法院判决

宁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制造、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易某、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被告人龙某某、娄某、易某在本案中的具体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龙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娄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易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宁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