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场放现金“点钱”被公安抓获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点钱”被法院驳回为什么“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双凫铺人民法庭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6日至9日凌晨,姜某晚上在案外人李某开设的地庄子“斗牛”赌场内提供现金和微信转账兑换业务。
2021年2月8日晚,周某参与上述“斗牛”赌博活动。周某输钱后在姜某处拿现金50000元继续参与赌博活动。次日凌晨,当周某准备刷卡还账时,含周某、姜某在内的其他人员均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全部赌资作没收处理,赌场被依法取缔。
因赌博,姜某、周某分别被宁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各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姜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案外人李某等四人也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2021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姜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周某讨要50000元赌资借款,周某一直未偿还。姜某认为,其向周某提供的现金50000元未“抽水”(收取利息),双方之间应当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周某应归还上述款项,于是向宁乡市人民法院双凫铺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偿还借款50000元。
法院判决
宁乡市人民法院双凫铺人民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结合姜某、周某双方的陈述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姜某在赌博现场向周某出借50000元用于赌博,其主观上明知出借的款项用于违法活动,客观上也为周某参与赌博提供了条件,促进了赌博这一不法行为的进行,故案涉50000元应认定为赌资。即使姜某主张未在周某处获取利息,但赌博行为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姜某在赌博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姜某要求周某偿还案涉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双凫铺人民法庭判决驳回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姜某因本案中的“出借款项”这一行为,被法院确认在赌场内负责提供现金和微信转账兑换业务,并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案涉赌资已被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并已作没收处理,周某也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本案中,姜某要求周某偿还的50000元“借款”属于上述“业务”范畴,是姜某向周某提供赌资的行为,对于赌博违法行为的实施具有参与性、促进性,这一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8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该行为本身即是不法行为,因此姜某请求周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缺乏合法的请求权基础,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同时,广大群众应通过健康向上的休闲娱乐活动来陶冶情操,拒绝赌博等不良爱好,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