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两个女儿因遗产分割问题将母亲、弟弟诉至法院遗产应当如何分割?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近日,宁乡法院审理宣判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李某是夫妻,两人共同生育了女儿刘小美、刘小丽和儿子刘小军。2021年2月刘某因病去世,丧葬事宜由刘小军操持。
经法院查明,刘某死后遗留的合法财产有:刘某、李某于1991年在宁乡市某某镇某某村共同建设的房屋一栋(登记在刘小军名下)、刘某个人账户内有养老金余额及异动补拨共计25017.06元、生前存款4166.94元。另外刘某去世前,李某曾向其银行账户存入73084.14元。刘某去世后,从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获得丧葬费9856元、抚恤金36960元。
因刘小美、刘小丽与母亲李某、弟弟刘小军对财产的继承和丧葬费、抚恤金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两人将母亲李某和弟弟刘小军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部分财产。
法院审理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死者生前所遗留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份额等。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故按法定继承办理。对于死者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外,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多分、少分或不分。
房屋为刘某、李某共同建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50%归于李某,原、被告四人可各从50%份额中分得12.5%的份额。
刘某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及异动补拨25017.06元、刘某生前存款、李某存入账户内的73084.14元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归李某所有,原、被告四人各分得12.5%的份额。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丧葬费是用于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并非刘某生前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在处理时应本着谁办理丧事谁所有的原则。刘某的丧葬事由刘小军负责办理,故丧葬费归刘小军所有。
抚恤金是自然人所在单位在自然人死亡后按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和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是对相关特殊人员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含一定精神抚慰性质,不属于遗产。抚恤金虽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配,但本着减少诉累、节约诉讼资源的原则,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根据抚恤金的性质和功能,法院认为分配抚恤金时可以考虑死者生前与各近亲属之间关系的远近及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等因素,在家庭共有的基础上,参照遗产进行处理。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为刘某的近亲属,但李某作为刘某的配偶,与刘某相濡以沫共同生活数十年,其因刘某的离世所受精神痛苦较大,故酌情认定李某可分得前述抚恤金中的50%,剩余抚恤金、由刘小军及刘小美、刘小丽平均分配,各分得6160元。
法官说法
家和万事兴。家庭应该是一个相互理解,充满爱的港湾,每位家庭成员都应该珍惜亲情和家庭关系,避免因遗产分配问题而破坏家庭的和谐与幸福。在处理遗产分配问题时,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出现争执和冲突。
死亡抚恤金是政府相关部门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给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供养亲属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的性质,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故丧葬费、死亡抚恤金是自然人死亡之后才发生的,不属于遗产。对于丧葬费,应根据实际负担情况进行分配。对于死亡抚恤金应在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供养亲属中确定共有人,并按共有纠纷处理。本案考虑到当事人均为死者近亲属且无其他依赖死者生活的其他亲属,法院在审理遗产纠纷案件中将丧葬费、抚恤金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一方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符合司法为民的诉讼理念。